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罗沙、齐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一举措尤为引人注目,因为这是最高法首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此次案例针对的是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为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对于“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指导性案例给出了明确的回应。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协议,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对此,案例明确表示:当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遵守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的情况,以及工作的持续性和议价能力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断。如果劳动者实际上受到了支配性劳动管理,那么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案例也强调了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协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法院会考虑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也带来了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指出,当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不强,且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同时拥有较强的议价权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从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驾司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备受关注。指导性案例明确表示,当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时,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同时强调,指导性案例并非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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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最高人民法院大楼外观,夜晚灯光璀璨,彰显其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