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蛋白虫养殖回购骗局’案二审宣判

养殖项目的稳定收益神话

蛋白虫养殖、黄骨鱼养殖、泥鳅养殖

投资少、见效快、回报稳

轻松实现年收入数十万

你是否为之心动?

请保持冷静

这背后可能隐藏着诈骗的阴谋

“蛋白虫”养殖的承诺,恐难兑现

回购的幻想,终是空谈

近期,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犯朱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其余从犯被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湖北孝感:“蛋白虫养殖回购骗局”案二审宣判

▲蛋白虫宣传话术

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某等人明知某信公司没有养殖基地、技术、成品回购深加工能力,却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养殖项目。

他们安排“话务员”声称黄骨鱼和泥鳅为优质“华科10号”苗,黄粉虫、大麦虫为“蛋白虫”,

虚构包技术、包回收、包产量的事实,

诱骗被害人签订养殖合同。

当被害人养殖的黄骨鱼、泥鳅、蛋白虫出现大量幼苗死亡时,他们安排“技术员”兜售“营养液”“消毒液”,

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部分存活幼苗养殖为成品后,被害人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约,

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经审计,该团伙共骗取330名被害人的钱款589余元。

裁判结果

汉川市法院一审认定,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孝感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据涉案人员供述,该犯罪团伙所有的“流程”都是按照话术本进行,受害人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

特此提醒养殖行业从业人员,警惕生态养殖“回购”陷阱,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若遇到疑似经济诈骗行为,请保存好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小知识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孝感中院